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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1、自2004年5月1日起,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成为欧共体成员国,此前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将自动延伸至这些新的成员国,并受到应有保护。

2、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欧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6、只需在欧共体商标内协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7个成员国,名单如下(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27个成员国)

7、国家英文缩写:EM。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外国人,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或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均可申请注册商标。

 

三、欧盟商标的申请

1、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国籍,以及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2)商标图样10份;

(3)申请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提交)。

2、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使用通用规范名称。

3、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

4、申请可以使用任一种官方语言,但必须同时指定第二种语言。

5、欧共体商标申请可以直接向内协局提交,也可以提交给欧共体成员国的商标局,由其转交内协局。

6、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的,必须于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欧共体申请。

7、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8、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9、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欧共体商标将取得注册。

 

四、欧盟商标注册时间

注册所需时间:4-7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5年

官方使用语言:英语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

 

五、审查程序

      欧盟商标审查基本同英国的商标审查制度,即无相对理由审查,欧盟商标从申请到发证顺利情况下一般需要26周的时间。欧盟商标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开始相关审查的程序:

(1)当基本符合要求,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图样、商品都符合要求,则分配申请日期申请号;

(2)核对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3)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签字,语言,优先权等;

(4)进行绝对审查后驳回或接受此申请。绝对审查包括禁止性规定和商标显著性。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经历三个阶段:信息公开、商标审查和商标公告。欧盟商标注册制度与英国类似,都会在公告前发布一份《商标查询报告》,该报告会同时抄送给在先权利人,此后,便会公布该申请,如无第三方提出异议,即核准注册。

 

六、商标办理途径

      欧盟属马德里成员国,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欧盟商标注册,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单一方式费用及时间都优于马德里方式。实际上,欧盟作为地区组织加入马德里成员国,仅仅是使原属国的申请人可以基于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基础通过WIPO向欧盟组织进行延伸而已,在程序上,由于多了国内商标局及WIPO商标国际局的程序,因而,要比单一方式直接办理欧盟组织商标的时间要慢。目前办理欧盟商标,应以单一直接办理方式办理为主。

 

七、欧盟商标的使用、变更、许可、转让

(一)、商标的使用

1、商标注册后必须在注册日起5年内真实使用,否则有可能被撤销。

2、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等。

(二)、注册商标的更名、更址、许可、转让

1、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内协局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商标所有人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2、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向内协局提交许可使用备案申请,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非独占许可。许可使用可以限定全部注册商品或部分商品,也可以限定全部欧盟国家或部分国家。

3、商标权发生转让,商标受让人应当向内协局提交转让注册申请,及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欧盟商标的驳回

1、内协局审查官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四)、欧盟注册商标的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撤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申请,只由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和,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五)、欧盟商标的异议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

(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提交后经内协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协局异议处将正式通知被异议人,并送达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求被异议人答辩。

4、自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时间称为“冷静期”,内协局异议处在双方一致要求下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展开谈判,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从而尽早结束异议。

5、如在冷静期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异议人将在冷静结束日起1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异议程序正式启动。

6、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人应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自异议提交日起前5年的真实使用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其异议理由的其他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把这些材料送达给被异议人,同时要求被异议人也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之后,基于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依法作出裁定。如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依法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7、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8、对内协局异议处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交复审。对上诉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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